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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纪律
时间:2021-04-08 14:15:11   来源:公共资源交易中心   查看:807

 我中心将选派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(谈判小组、磋商小组)成员参与评标工作,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以下纪律:

一、应当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招标文件,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,并承担个人责任。 

二、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。

三、不得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委成员的意见。

四、在评标会议上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、倾向性等影响其他评委公正评审的言论,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委或诱导其他评委认同。

五、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,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。

六、评标(谈判、磋商)会议开始后,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,无关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会议,所有参加评标(谈判、磋商)会议人员的通讯工具由组织者统一保管。

七、作为采购人代表陈述采购项目用途和使用要求时,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或改变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,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。

八、所有参加评标会议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,不得把评审资料带离会场。

九、评标委员会(谈判小组、磋商小组)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、说明、补正时,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。 

十、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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